電子商務法草案亮相 來源:網絡 時間:2016-12-21 21:59:58
昨天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召開,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該草案在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信用評價、個人信息保護以及經營主體納稅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平臺不提供經營者聯系方式 消費者可要求先行賠償
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方面,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全面、真實、準確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提供的商品質量負責,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不得另行收取不合理費用。
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賠償后,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與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刷單、威脅買家改評價??最高可罰五十萬
為保證電商信用評價的真實性,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其中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發布不實信用評價信息等。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得以拒絕服務為由??強制用戶同意個人信息收集
草案指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事先向用戶明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規則,并征得用戶的同意。不得以拒絕為用戶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收集、處理、利用其個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詐、脅迫或者其他未經用戶授權的手段收集個人信息。修改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利用規則的,應當取得用戶的同意。用戶不同意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提供相應的救濟方法。
此外,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收到用戶查詢請求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結果。用戶對錯誤信息提供更正補充請求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更正補充。
若發生信息泄露 賣家須及時補救
近日,“京東數據疑似外泄”引起熱議,折射出公眾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擔憂。消費者在網上下單時,需要填寫手機號碼、地址等真實信息。不法分子一旦拿到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進行“精準詐騙”。
針對此類問題,草案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技術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交換共享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應當對數據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使之無法識別特定個人及其終端,并且無法復原。
網店賣家須依法納稅
與實體店鋪相比,網絡購物“不開發票,不交稅”幾乎是一種潛規則。雖然目前大型的B2C網站偷稅概率較低,但部分B2C、C2C模式的商家仍有不交稅的情況。對此,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
不過,也有專家建議,電商征稅不應該“一刀切”,要區分哪些是經營性行為,哪些是非經營性行為,可以考慮根據交易規模和頻次,制定交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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